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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保險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保險小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胡仲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險費民事事件,因相對人前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即與聲請人各抒己見,完全未有共識,而另於106年8月2日調解期日則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有本院期日通知書公文、送達證書、民事報到單等在卷可查,聲請人並於民國106年8月2日第二次調解期日當庭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亦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縱繼續進行調解,相對人持續未到場之可能性甚大,應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