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