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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司調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56號聲 請 人 戴臻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得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茂得建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彭大淮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死亡,經本院106年度司字第2號、106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分別選任清算人及臨時管理人,二者同時存在並均得為相對人茂得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矛盾,應待確認何者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後,以之列載為相對人茂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調解之聲請始為合法。基此,本件依前述當事人之狀況堪認為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