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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司調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張維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誠間確認經界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經界,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誠間確認經界事件,因雙方意見差距甚大,經一再勸解,仍互不退讓,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有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