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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司調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秀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秀霞與相對人西寧寺間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代理人於106年7月19日當庭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又相對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調解程序,顯無意繼續進行調解,復參酌聲請人表明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雙方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該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之事件,可認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裁判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