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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司調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29號聲 請 人 張豐瑞聲 請 人 王蘭英聲 請 人 楊定雄前列張豐瑞、王蘭英、楊定雄共同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前列張豐瑞、王蘭英、楊定雄共同代 理 人 林其鴻律師上列當事人返還占有物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勇間返還占有物等民事事件,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7日、106年4月18日之調解期日皆未到場,聲請人代理人遂於106年4月18日當場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