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59號聲 請 人 寶豐祥採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水城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孫裕傑律師/黃佩成律師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代 理 人 黃佩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預付款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預付款民事事件,於第二次調解期日,雙方均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民國106年6月7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