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98號聲 請 人 葉林阿娘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委任契約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就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思妤間履行委任契約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起訴狀所載之相對人葉思妤地址為:日本國千葉縣館山市那古358-11,合於需向國外為送達之情形,且據起訴狀所檢附之彥翔法律事務所函,可知相對人亦曾自陳已嫁予日籍人士,在日本與被繼承人勝蒲良波互有往來云云,亦證相對人確實居於國外,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