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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家親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抗 告 人 楊學記抗 告 人 楊朝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素霞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及返還代墊撫養費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7年2月21日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楊學於請求給付扶養費、楊朝永不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部分,均對駁回聲請部分提起抗告,僅預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抗告人楊學記請求是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 ,徵收費用1,000元。抗告人楊朝永請求給付扶養費不當得利部分,係屬因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21元。依前揭說明,抗告人未足預納者,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