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抗 告 人 楊學記
楊朝永共同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楊素霞間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撫養費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7年2月2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所繳第二審裁判費應退還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定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楊學記請求給付扶養費、楊朝永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部分,均對本院駁回聲請部分提起抗告,然僅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抗告人楊學記請求屬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關係聲請提起抗告,徵收費用1,000元。抗告人楊朝永請求返還代墊撫養費不當得利部分,雖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亦徵抗告費用1000元。本院溢徵部分業經原告繳納,有收據一紙在卷,爰依職權退還,諭知如主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