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林桂花

林玉女王惠珠王麗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相 對 人 王蘭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家調字第二一一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柒佰陸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林金蘭之子女,林金蘭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死亡,並遺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除附表編號1 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依林金蘭於103 年3 月7 日所為之公證遺囑為遺囑登記為自己所有外,其餘不動產均在林金蘭生前即104 年9 月25日以公證贈與契約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然前開公證遺囑內容與客觀事實多有不符,顯係就相對人認定所記載,非林金蘭之意思,且林金蘭於為上開公證贈與契約時即已呈現失智狀態,顯無法為健全意思表示,故林金蘭生前贈與之行為均屬無效。故聲請人於106 年8 月29日業依民法第828 條準用同法第821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聲明請求「㈠被告即相對人應將被繼承人林金蘭所遺附表編號1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之遺囑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即相對人應將被繼承人林金蘭所遺附表編號2 至5 登記日期民國104 年10月16日贈與登記予以塗銷。㈢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原告即聲請人各皆依6 分之1 比例分配並分割為分別共有。㈣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445,519 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現於鈞院調解程序進行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及第9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民法第828 條準用第821 條之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土地,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公證遺囑影本、林金蘭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門諾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影本、慈濟醫院聽力檢查報告影本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附表編號1 至4 土地鄰近實價登錄為每坪為2,000 元,附表編號

5 房屋鄰近實價登錄為每坪33,263元,故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共計為3,130,823 元【以1 平方公尺=0.3025 坪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5,551 ×0.3025×2,000 ×4/5 )+(80×0.3025×2,000 ×44/80 )+(68.27 ×0.3025×2,000 ×20/100)+(103.34×0.3025×2,000 ×1/

4 )+(39.12 ×0.3025×33,263)=3,130,823 】,而本件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審酌法院辦案期間五年期間(本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辦案期限二年、第二審審判辦案期限二年,第三審審判辦案期限一年),相對人無法取回所受法定利息之損害合計為782,70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130,823 ×0.05×5 )= 782,706 】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782,706 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建號 │ 面積 │權利範圍││號│ │(平方公尺)│ │├─┼───────────────┼──────┼────┤│ 1│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 5,551 │ 4/5 │├─┼───────────────┼──────┼────┤│ 2│花蓮縣○○鄉○○段○○○○○號土地│ 80 │ 44/80 │├─┼───────────────┼──────┼────┤│ 3│花蓮縣○○鄉○○段○○○○○號土地│ 68.27 │ 20/100 │├─┼───────────────┼──────┼────┤│ 4│花蓮縣○○鄉○○段○○○○○號土地│ 103.34│ 1/4 │├─┼───────────────┼──────┼────┤│ 5│花蓮縣○○鄉○○段○○○ ○號建物│ 39.12│ 全部 ││ │(門牌號碼:花蓮縣光復鄉光富村│ │ ││ │光豐路55號) │ │ │└─┴───────────────┴──────┴────┘

裁判日期: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