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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上 訴 人 建隆營造有限公司即被 告法定代理人 邱奕禎上列上訴人與東華大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