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景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豪相 對 人 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7637號交付動產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違,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