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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被 告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6,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6,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6,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