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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江連勳被 告 羅武勇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武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武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6,7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