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酉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被 告 劉柯玉被 告 吳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3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