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周錦次被 告 張惠琪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惠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惠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41,30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2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