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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洪景棠被 告 陳惠珍原告因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惠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