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被 告 胡惠澤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5,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