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萬美媛聲 請 人 萬岳梁聲 請 人 萬家希聲 請 人 萬庭伃聲 請 人 萬京霖聲 請 人 羅秀玲聲 請 人 劉玉蘭兼 共 同代 理 人 萬開政複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 對 人 蔡金旺相 對 人 蔡德貴相 對 人 何德財相 對 人 何連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6年訴字第345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第9項前段分別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之耕作權,均屬兩造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何阿福所有,然相對人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騙取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先登記於相對人之母親何阿女名下,復登記於自己名下。聲請人依民法第828 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塗銷上開登記,並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爰聲請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規定,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45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確認屬實。又關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聲請人之前揭主張,雖未予釋明,然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出刑事告訴,經本院調取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交查字第207號卷宗,審酌檢察官所調查之證據,認聲請人應已釋明前揭主張。惟釋明仍有不足,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至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為第三人所有,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之耕作權非何阿福之遺產,有土地登記謄本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明細表附卷可稽,可知,聲請人其餘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為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全部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462,824 元(見土地登記謄本),而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所需進行期間約為4年4月(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則相對人因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如附表所示土地變價後於該期間可得之法定利率利息,是以應為533,611 元【計算式:2,462,824×5%×4又1/3=533,611】,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附 表: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2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3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4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5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6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7 │花蓮縣○○鄉○○段○○○○號 │全部 │├──┼──────────────┼─────────┤│8 │花蓮縣○○鄉○○○段○○○○○號│全部 │├──┼──────────────┼─────────┤│9 │花蓮縣○○鄉○○○段○○○○○號│全部 │├──┼──────────────┼─────────┤│10 │花蓮縣○○鄉○○段○○○○號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