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 即 寶豐祥採礦有限公司原 告法定代理人 張水城被上訴人即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訴字第281 號給付預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