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姚進行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