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林慶忠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被 告 鄧姚文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林慶忠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被 告 鄧姚文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