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孫有彬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劉冠陞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孫有彬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劉冠陞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