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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孫有彬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劉冠陞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