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沈芳宇原 告 彭大玲原 告 吳聖彬原 告 林旻嫺原 告 魏米秀原 告 鍾兆禮原 告 林錫聖原 告 孟慶雯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被 告 鄧美治(即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等與彭大淮間有認股契約約定,彭大淮未履行,彭大淮已經去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選任鄧美治為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而對鄧美治起訴請求,惟本院就選任彭大淮遺產管理人之事件,現由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5號事件辦理中,尚未裁定確定,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5號事件訴訟之結果為據,始得確認原告應請求之對象,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