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沈芳宇原 告 彭大玲原 告 吳聖彬原 告 林旻嫺原 告 魏米秀原 告 鍾兆禮原 告 林錫聖原 告 孟慶雯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被 告 鄧美治(即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