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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陳博陞被 告 林宗德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4至5月間因偷竊收贓在自家被原告尋獲贓物其三之一,當下被告也坦承有經賣三件贓物,其共犯謝明安、蕭國龍等其他一干人等均以竊盜伏法並坦承與被告犯罪事實,因被告當下心生歹念想以暴力訛詐原告,直至後續一年內日夜不斷言語恐嚇威脅勒索,如不給予被告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他將找黑道將原告斷其手腳、放火燒屋、砸搶珠寶店並抓其妻等其不堪污穢殘殺之暴力言語,並被告不斷假冒黑道名人、黑幫份子、縣長、局長、督察、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官員,白天及半夜不斷恐嚇威脅勒索騷擾原告夫妻,夜夜直至天亮無法入眠身心極度痛苦,其部分證據有手機通訊軟體LINE文字對話及對原告妻恐嚇騷擾電話錄音可證。恐嚇部分業經告訴,經檢察官查證提起公訴,並經貴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106年度易字第167號)。

(二)原告夫妻因不堪其擾身心極度恐懼害怕,萬一真如被告所言原告妻遭被告姦殺、家裡被燒、原告被斷手腳、珠寶店財物遭洗劫砸店,故在去年當月就停止珠寶店營業至今,並家裡聘請中興保全全年無休保護住戶安全,在被告尚未伏法前不敢營業,也只能夫妻倆耗在家裡閉門不開,就在今年4月即將滿一年萬念俱灰下,將營業執照撤銷,心想就算被告伏法也擔心萬一被告其他同夥或爾後回歸社會再度報復殺害原告夫妻,導致原告夫妻心生極度畏懼,身心均痛苦萬分噩夢不斷寢食難安夜不入眠。請求賠償原告這一年來珠寶店的營業停業損失和中興保全費共約至少五百萬元以上,及原告遭被告團體一干人所偷竊之贓物三件其兩件贓物被告已變賣六十萬元,另精神傷害慰撫金及因珠寶店歇業造成爾後無法營業的損失無法估計至少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合計損失二千萬元以上。

(三)刑事判決判的很輕,因為被告連續一年多騷擾、恐嚇我,不讓我開店,還說要強暴我老婆,所以我店就關了,他惡劣的是,他還假冒官員、縣長、法官、檢察官、黑道,他還恐嚇我要給他兩千萬元,如果不答應就要怎麼樣,他騷擾我老婆的電話,我老婆都有錄音,期間長達半年,但他說他有神經病的證明,好像他有權利可以威脅別人,好像他碰到被他命中的就可以拿到錢。我是做珠寶業,學歷是技術學院,現在珠寶店已經關了,現在在家無業,因為我們不敢了,他會到我店門口去巡邏,如果我老婆要去買個菜我也要陪他去。被告說謊要有證據,你說你換手機我不知道,我也沒有LINE被告,刑事卷宗資料都有,你說我跟你要錢要有證據。被告說他老婆的事情,都是他們家幾年前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林春生的什麼事情我不了解,我只是單純的生意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有證據,我一直換手機,原告一直要求我的錢,人家欠我錢,我去要錢就被打,原告在手機裡的名字是路西法,他不敢用真名。刑事案件我有上訴,有沒有受理我還不知道。我無業,因為原告的事情,我的老婆、兒女都沒有管我。因為原告說什麼他的店,就是因為大陸客,我一直換手機,他還是LINE我、激我,就是引誘我犯罪,他在家裡的時候,就說什麼以前的議員林春生,他爸爸還有一直講,他還有一個案件贓物罪,他在還沒有宣判以前,就說在我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5年6月6日23時許,基於恐嚇之犯意,以LINE之暱稱林阿德傳送「段手段腳」、「要用錢來買你的滴血災摘揮安心你知沒」、「災(火的圖示)等你喔」等以加害生命、身體訊息予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等情,有被告涉犯恐嚇罪之刑事案卷(106年度易字第167號)所附兩造筆錄、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4張可憑,被告亦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判處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有刑事判決足參(卷5至7頁),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依警詢卷(34至36頁)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如下:(路西法為原告,甲○○阿承為被告,以下內容為兩造對話原文照錄)。

(6月2日週四)原告:沒事你躲,你沒還失竊物沒關係,我已經告訴黃枝成

了,不用我找你自然會有人找你,在拿你沒辦法我就依你說的再去找布袋和竹聯,看看他們怎麼處理,黑白全通緝你好了,我已經懶得再理會你,想解決自己來找我談,不然你自己看著辦。

被告:我在早那些小孩叫他們吐出來。

(6月5日週日)原告:你還搞不清楚,黃枝成沒抓到你不代表我抓不到你,

你每天去哪裡都有人回報我,我只是還不想抓你讓警察先處理,我通緝你比誰還快。

白癡嗎?我誰都不怕,直接告訴你我花蓮後站不是玉里,要叫誰來都可以,有種現在叫不要只是嘴炮,像你這種垃圾笑死。

不用再跟我鬼扯一堆,你這賊還以為嗆聲就能改變事實,你還搞不清楚你是什麼狀況。

被告:就差在啊安有我家裡的要識。

(6月6日)被告:我的第第在拿是檢察官。

要晚你孩早呢你髒要裝屁你灰灰姑娘你在花蓮你是老大西望你的故澳澳子落期要段死哦是講得喔我有路飲喔段手段腳是教的喔你要叫吉長沒有直會叫障要用錢來買你的滴血災揮安心你知沒原告:借錢你還真白癡我是什麼人我需要借錢缺錢,你鬼叫

幾句我需要叫局長嗎!就你這白癡!你整天局長局長,你沒問他我誰他不認識我嗎?我看你除了吹,全世界每個人你都吹了,白癡到有剩!你等著吧!字打清楚中文都不會誰看得懂,你小學沒畢業嗎?白癡加文盲被告:災(火的圖示)等你喔

我嫌在就叫嫌長打給你我怕你不給接喔原告:快打,沒打是孬種。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其他侵權行為,如一年內持續言語恐嚇威脅、勒索二千萬元、假冒黑幫、縣長、局長、督察、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官員、變賣贓物等,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本院即難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恐懼,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依據前述說明,應對原告負賠償之責。至於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本院審酌如下:

1.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三萬元: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心生畏懼,其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爰審酌原告自承原做珠寶業,學歷為技術學院,現在無業,名下有房屋土地各一筆、汽車兩輛;被告為高中肄業,現無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中度精神障礙),名下無財產(參卷5頁反面刑事判決理由(二)(三)、卷8至1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15頁筆錄)等兩造之身分、地位、收入、被告之侵害情節、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參前述兩造LINE對話紀錄)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以三萬元為適當。

2.原告另請求珠寶店停業損失、中興保全費共約至少五百萬元以上、被告團體偷竊贓物其中兩件變賣六十萬元、精神傷害慰撫金及珠寶店歇業無法營業損失至少一千五百萬元云云,除前述已准許之三萬元外,其餘請求原告並未舉證實說,難認有理。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及自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之給付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請求假執行已無依據,亦應予駁回。本件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故無庸為訴訟費用分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日期: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