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李玉珠被 上訴人 林庭瑄(原名:林碧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編號2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確
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因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後發現錯誤,而聲請本院更正。
㈡本院審視原判決所附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之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他項權利部」欄位係載明「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見106年度花簡字第326號卷第9頁),是原判決附表已有以引號標註所示之誤載,爰依聲請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楊碧惠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原判決附表:(引號標註處為誤載部分)
不動產明細 抵押權設定明細 2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花蓮縣○○市○○路000號4樓之3 座落地號:花蓮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面積:25.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日期:86年10月24日 登記字號:花登字第029480號 權利人:林碧霞 擔保債權總金額:20萬元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2」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存續期間:86年10月23日至88年10月22日 債務人:李玉珠更正後附表:(引號標註處為更正部分)
不動產明細 抵押權設定明細 2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花蓮縣○○市○○路000號4樓之3 座落地號:花蓮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面積:25.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日期:86年10月24日 登記字號:花登字第029480號 權利人:林碧霞 擔保債權總金額:20萬元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存續期間:86年10月23日至88年10月22日 債務人:李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