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文平律師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用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法 官 沈培錚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