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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司簡調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29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王東成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東成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無人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所陳,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