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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司調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20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要良等間聲請調解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葉○○應就其所有如聲請狀所示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要良所有,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事項,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