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余青山代 理 人 廖學忠律師相 對 人 廖宗何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聲字第20號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所命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之保證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2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停止執行,因聲請人無力供擔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願出具保證書為聲請人供擔保,為此聲請變更擔保物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之保證書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