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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相 對 人 林郭玉花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3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88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主文,提供面額新臺幣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甲類第2期為擔保,併以105年度存字第236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該債券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改以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辦理提存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36號提存書1份為憑,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