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吳瑞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孫裕傑/黃佩成律師被 告 陳秋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台幣2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裁判日期: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