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林家慶訴訟代理人 李若宸被 告 林明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和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