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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花蓮縣後備憲兵忠貞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敏原 告 吳永和原 告 姜統財被 告 花蓮縣後備憲兵荷松協會法定代理人 胡振興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3,9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