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黃永行原 告 黃永權前列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黃永碧被 告 花蓮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呂玉枝訴訟代理人 林湘芸被 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周皓瑜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花蓮縣○○里0 鄰○○○街0 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新臺境21,4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