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陳克泉原 告 陳尚昇原 告 陳柏融即蘇弘章前列陳克泉、陳尚昇、陳柏融即蘇弘章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前列陳克泉、陳尚昇、陳柏融即蘇弘章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被 告 陳文彬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91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5,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