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白月琴訴訟代理人 趙惠妹被 告 楊生生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