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17號原 告 NAYSILA
外僑居留證統一編號:UD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達希妮(DARSINI)
外僑居留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NAMA GHONI SUYANTO(印尼國人)、周嘉義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NAMA GHONI SUYANTO之身分證明文件(含印尼國文及中文譯本)。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達希妮(DARSINI)與被告NAMA GHONI S-UYANTO為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含印尼國文及中文譯本)。
三、印尼國有關婚生推定之法律條文(含印尼國文及中文譯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參照)。
四、補正印尼國地圖,並標示被告NAMA GHONI SUYANTO之住、居所位置,及與臺灣地區有通航之最近國際機場之名稱、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