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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福田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玉送達代收人 林家綺相 對 人 趙桂慶

沈郁超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事件(本院107年重訴字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調字第137號受理在案,為就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訴訟(已分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係請求履行契約,且該案已因未依限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故聲請人前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裁判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