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張昭弘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孫裕傑律師黃佩成律師被 告 林清高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並行集中審理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應於庭期前14日提出爭點整理狀。
理 由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