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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謝佳伶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被 告 黃秀蘭被 告 鄭新福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被告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書狀繕本應逕送原告),並兩造應到院閱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7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調得該事件卷宗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為準備言詞辯論,諭知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