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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福田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玉被 上訴人 趙桂慶

沈郁超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林恒祺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