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林家慶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被 告 林明正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被 告 紅螞蟻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豐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8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