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王錦薇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游春妹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3月15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8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