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周月英訴訟代理人 鍾玉山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花蓮縣花蓮市民光417號房屋為原告所有,因此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嗣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原告提出房屋稅證明書,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1,000元。從而,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