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洪王來兼特別代理人 洪堯在原 告 洪堯煌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原 告 洪達玄(即洪堯興繼承人)原 告 洪紫馨(即洪堯興繼承人)被 告 徐子甯即徐竹玨被 告 洪美月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