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李百泰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送達代收人)被 告 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洪麗玉 (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李正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及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同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雖經廢止登記,董事洪麗玉、李正憲為清算人(另一董事洪國隆已死亡),然其未向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此有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公司登記資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除戶資料、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台北市商業處登記卷宗確認屬實。可知,被告尚未清算,且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仍然存續,從而,被告於本件訴訟具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其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向被告借款,然存續期間為民國86年9月3日至87年2月3日,清償期亦為87年2月3日,故被告之債權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上開抵押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上開預告登記僅為保障被告之債權,亦無存在之必要。然而,被告未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如任憑該等登記存在,對原告之利益為害甚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25條、第880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1條之12、第881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第881條之1 至第881條之17之規定,除第881條之1第2項、第881條之4第 2項、第881條之7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亦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預告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608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送達,未以書狀或到場為任何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及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未與被告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造成須提起本件訴訟,且原告表示願意自己負擔訴訟費用,對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 款規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1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附表一:
┌─┬────────────────────┬─────────────────┐│ │ 不動產明細 │ 抵押權設定明細 │├─┼────────────────────┼─────────────────┤│1 │花蓮縣○○鄉○○段○○○○○○○○○○號土地 │登記日期:86年9月5日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登記字號:花登字第024750號 ││ │ │權利人: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義務人:李百泰 ││ │ │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60萬元 ││ │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存續期間:86年9月3日至87年2月3日 ││ │ │債務人:李百泰 │├─┼────────────────────┼─────────────────┤│2 │花蓮縣○○鄉○○段○○○○○○○○○○號建物 │登記日期:86年9月5日 ││ │門牌:花蓮縣○○鄉○○路○段○○○號12樓之6│登記字號:花登字第024750號 ││ │權利範圍:1分之1 │權利人: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義務人:李百泰 ││ │ │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60萬元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存續期間:86年9月3日至87年2月3日 ││ │ │債務人:李百泰 │└─┴────────────────────┴─────────────────┘附表二:
┌─┬────────────────────┬─────────────────┐│ │ 不動產明細 │ 預告登記內容 │├─┼────────────────────┼─────────────────┤│1 │花蓮縣○○鄉○○段○○○○○○○○○○號土地 │依86年花登字第24751 號辦理預告登記││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 │ │得移轉,設定予他人限制範圍: 10000││ │ │分之76,請求權人:双隆營造股份有限││ │ │公司,住址:臺北市○○區○○○路二││ │ │段135 號十樓86年9月4日15時10分登記││ │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双隆營造股份有限││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2 │花蓮縣○○鄉○○段○○○○○○○○○○號建物 │依86年9月3日花登字第24751 號函辦理││ │門牌:花蓮縣○○鄉○○路○段○○○號12樓之6│預告登記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 │權利範圍:1分之1 │權人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限制範圍││ │ │:全部,請求權人:双隆營造股份有限││ │ │公司,住址:臺北市○○區○○○路二││ │ │段135 號十樓,86年9月4日15時10分登││ │ │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双隆營造股份有││ │ │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