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訴訟代理人 賴錫隆被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被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即本院107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之結果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09年3月4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該事件第三審民事裁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添民